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的鉴定。工程纠纷律师。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设工程诉讼必须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追究。工程纠纷律师。不能因为建设工程纠纷的违约责任追究十分困难就放弃追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许多问题(包括质量问题),都是产生于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工程纠纷律师。此外还有必要在合同的结算方面加以完善。工程纠纷律师。完善合同的结算条款:为避免合同造价纠纷,积极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结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工程纠纷律师。
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通过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只能折价补偿。工程纠纷律师。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不只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还可以避免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值,提高了诉讼效率。工程纠纷律师。因此《解释》第2条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工程纠纷律师。但其适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虽经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工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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